來吉的未來在哪裡?

阿里山來吉部落於向政府送交「撤銷劃定來吉1至4鄰特定區域意願書」,傳達1~4鄰居民反對劃定 的意見。重建會綜計處處長張桓裕則表示,即便「特定區域」可被撤銷,但專家學者所認定的「安全堪虞」區域屬專業意見,不應該,也不可能因為民眾反對就 推翻或更改。

阿里山來吉部落於6/18向嘉義縣政府送交「撤銷劃定來吉1至4鄰特定區域意願書」,最後以超過總住戶82戶半數的56票,具體傳達1~4鄰居民反對劃定的意見。嘉義縣政府城鄉發展處處長白又謙表示,目前鄉公所正在處理來吉反對劃定特定區域的問卷結果回收,縣政府還不知道確切結果,等鄉公所將結果上呈後,就會將結果呈報給行政院重建委員會,屆時將會做出最後決定。

行政院重建會綜合計畫處處長張桓裕則表示,即便「特定區域」可被撤銷,但專家學者所認定的「安全堪虞」區域實屬專業意見,不應該,也不可能因為民眾反對就推翻或更改。

立委:支持來吉撤銷特定區域,呼籲其他村落可比照辦理

阿里山來吉部落日前於立法院參加「撤銷劃定來吉1至4鄰特定區域協商會」,主張若6/18阿里山鄉公所調查後,證實不願意被劃定的人數居於多數,政府應撤銷將來吉劃定為特定區域。

主持該協調會的立法委員簡東明則強調:「來吉受創情況沒有那瑪夏鄉嚴重,政府應該盡力重建,如果多數部落族人都反對劃定,那麼我也站在原地重建的一方,支持撤銷劃定特定區域。」

他補充表示,政府在災後,的確是應該優先解決「住」的問題,因為重建條例的效力只有3年,但因為劃定特定區域等相關問題,政府並沒有充分尊重災民,所以現在才會製造出那麼多衝突。簡東明認為,如果來吉能夠循法律途徑撤銷劃定特定區域,那麼希望其他有相同意見的阿里山部落,也都能夠比照辦理。

曾主持2/14來吉劃定特定區域協商會議的張桓裕表示,政府一切都是依照程序,先依照重建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與部落諮商取得「共識」(註)後才劃定特定區域,並依照20條第8項規定,經行政院核定後才公告生效。張桓裕說,來吉當然可以依法申請撤銷劃定,但仍要按照相同程序,也就是在取得多數居民意見會,再次召開協商會議,並將決議上呈,經行政院核定後撤銷。

「只是」,張桓裕強調,「專家學者對於安全評估畢竟有其專業性在,不可能因為民眾反對就改變專業判斷,因此依照規定,特定區域可被撤銷,但經過專家學者審慎評估之後決定的安全堪虞判定,不應該也不可以撤銷」。

(註:在該場諮商會議中,幾乎所有來吉人都支持「個別劃定」,也就是只劃定想要取得永久屋的災民,至於不願意接受安遷者,在場部落族人也都支持不要劃定。然而,張桓裕表示,族人這種意見,就表示他們都有共識,也就是全部都接受劃定,因此來吉在經歷這場協商會議後,整個部落就都被劃定為特定區域,引爆去留雙方在部落中爭執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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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來吉重建協會副主委陳震魁認為,來吉部落是受所有鄒族人託付,擔負守護祖靈聖山重責大任,沒有理由離開來吉,更不可因為政策因素,被政府判定為危險不可居住,並限制發展的地方。
右:阿里山鄉前鄉長武野仁強調,絕對尊重專家學者判斷,但更相信祖先選定來吉現址居住,必定有其智慧存在,因此堅決要在原地重建家園,捍衛祖靈聖地。

「安全堪虞」法定地位不明,撤銷特定區域又如何?

行政院重建會副執行長陳振川明白表示:「劃定特定區域只對要走的人來說有差別,因為涉及到拆遷補償、貸款補助等權益,但對於要留下來的人而言,事實上不管是特定區域也好,安全堪虞區域也好,都是一樣的。」

特定區域與安全堪虞補助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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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莫拉克重建委員會)

據行政院重建會資料顯示,此次莫拉克風災受災區域一旦經核定公告為特定區域,只要願意搬遷,那麼無論選擇接受永久屋或是希望自行購屋,每戶都能得到搬遷費、6個月生活輔導金、2年租金補助,未接受永久屋自行購屋者,還可享有購屋自備款與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然而,以上所有補貼都是針對「願意搬遷且被劃定為特定區域者」;對於不願搬遷,或是僅被評定為安全堪虞地區之遷居戶,以上補貼完全不具意義。換句話說,對於不願搬遷,堅持原地重建家園的來吉村民而言,撤銷特定區域,變更成為安全堪虞區域後,究竟換得什麼好處,恐怕也沒有人可以說明。

由於重建會祭出永久屋政策初時,並沒有對於專家學者所認定的「安全堪虞」地區多做說明,即便直至今日,莫拉克重建條例母法也還沒有給予「安全堪虞」一個法定地位說明應有的權利義務關係,僅在贈與永久屋相關資格的子法中,追加安全堪虞區域者也可申請永久屋。因此,即便重建會宣稱來吉可經法定程序撤銷特定區域,但所謂安全堪虞是否真的無法撤銷,其實也都還沒有相關法規可以說明。

來吉部落之所以考量撤銷特定區域,是擔心未來政府不會再挹注觀光、建設、產業發展等資源於來吉,所以堅決撤銷。然而,如果撤銷特定區域後,還是會保留已被政府公告為「安全堪虞」區域,且無法撤銷,那麼來吉的命運,究竟會有何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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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簡東明直言,來吉在過去半年時間,部落內部一直無法整合意見,紛紛擾擾;他認為部落應該要在內部先整合意見,外界才知道如何協助。然而,他也強調,絕對願意與希望原地重建的族人站在一起。
右:在立法院協商會中,有來吉村民出示之前村辦公室要村民填寫的「劃定特定區域意願調查表」,根本就是「放棄永久屋切結書」,有模糊焦點的嫌疑。一位自稱「部落媽媽」的村民說,需不需要有安置場合,和願不願意看到故鄉被劃定特定區域,根本是兩回事,她批評村辦公室沒有真正為族人權益著想。

農委會災防中心:短時間內搬不走災民,仍會持續挹注資源

雖然不願搬遷的來吉村民擔心,劃定特定區域會讓政府從此以後拒絕挹注資源給部落,但事實上,政府在災後仍然針對來吉部落擬定了許多中、長程發展計畫;這些計畫包括:

1. 農委會、林務局、水保局山林河溪整體規劃安全防護工程執行中,總經費超過2億。

2. 交通部公路總局完成規劃重建道路橋樑災害部分。

3. 林管處同意來吉部落經鄉公所申請使用阿里山溪內漂流木,做為鄒族祖靈祭場地興建「庫巴亭」等造景設施,及部落內設置叢林意象特色指標。

4. 水保局農村再生計畫,志工培訓人員已完成結業,社區已進入重建工程設計作為階段,並核定2名工作人員。

5. 原民會已經來吉部落重建案,函請有關政府機關辦理中。

6. 勞委會多元就業方案,99年度同意來吉部落變更記劃為災區重建工作,核定23名工作人員,100年度後,恢復經濟型多元就業方案。

7. 原民會重點示範部落。

8. 文建會99年度來吉部落社區營造高階計畫執行。

9. 林管處99年度核定來吉扎基谷瀑布步道興建工程,並規劃其他生態步道觀景區。

10. 風管處將來吉納入整體規劃重建觀光設施。

略觀上述計畫不難發現,許多重建來吉部落的計畫與方案,都是經由農委會核可認定執行的。問題在於,來吉部落劃定特定區域的執行單位,正是由農委會水保局土石流災防中心。來吉重建協會副主委陳震魁質疑,政府一方面建設重建,一方面又將來吉化入特定區域,豈不是自相矛盾嗎?這種政策豈不是讓來吉人無所適從?

「事實上一點都不矛盾」,農委會水保局土石流防災中心主任陳振宇強調,「就長遠來看,劃定特定區域事關國土保育,是正確的方向與決策,但政府在短時間內也不可能全部把災民就全部搬離災區,所以我們仍然會在這幾年持續挹注資源到來吉,畢竟我們還是要照顧人民,維持他們的生計…至於這個時間會拉多長,我想得看下一步政策怎麼走」。

換言之,在政府的眼中,「在災區持續挹注資源、興辦計畫」,與「限制災區發展,鼓勵災民遷移」,原來並不是矛盾的政策。據陳振宇所言,無論災民此刻搬遷與否,政府的大方向就是希望災區部落能夠「慢性遷離」。因此,政府仍然將經費投入在災區,甚至將來吉劃定為「重點發展部落」,但一方面堅持「長遠」規劃,鼓勵來吉村民遷移。

也就是說,政府所謂的重點發展,畢竟只是來吉的過渡計畫;只要來吉仍然被評定為安全堪虞,且現行行政規定無法撤銷,那麼長久來說,恐怕仍難逃遷村命運,爭執與衝突也會不斷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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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處眺望來吉第1、2鄰,可見部落旁的河道大幅被土石抬升,幾乎與部落同高。堅持在原地重建家園的來吉村民認為,第1鄰的族人確實有安全考量,也有比較多人願意遷往永久屋,但第2鄰多數人仍希望原鄉重建,因此這次申請撤銷劃定特定區域,僅針對第2~4鄰申請,未來第1鄰是否撤銷,則待族人後續意見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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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位在第1鄰的美麗民宿。重建會於2/14在來吉召開協調會時,原民會衛福處副處長陳淑敏就曾表示,希望繼續在來吉經營民宿的族人,應該要拒絕被劃定特定區域,因為要遊客住在有疑慮,且自己也承認不安全的地方並不合理。然而,第1鄰多數人都支持劃定特定區域,業者受訪時也認為,即便被劃定特定區域,他們也遷往永久屋,仍然會在原地經營民宿。業者認為,就算被劃定特定區域,也不代表該地全年都處於不安全狀態,因此經營民宿與劃定特區並不衝突。

來吉:堅守塔山下永遠的部落

叫人感到難過,同時也匪夷所思的是,來吉重建協會即便花了好幾個月的時間進行訴願,希望政府撤銷劃定特定區域,但他們卻完全不知道安全堪虞認定無法被撤銷。

6/14日,立法院「撤銷劃定來吉1至4鄰特定區域協商會」結束後,記者詢問陳震魁是否知道安全堪虞無法藉由協商機制撤銷,陳震魁才恍然大悟,即便來吉不是特定區域了,也仍舊是政府眼中的安全堪虞部落,這對致力於發展觀光產業的部落而言,簡直就是致命關鍵;畢竟,誰願意到有安全風險的區域觀光住宿呢?

對此,陳震魁僅無奈表示:「目前僅能走一步算一步,先想辦法撤銷特定區域再說。至於安全堪虞這個問題,我們呼籲政府先透過工程手段回復來吉安全,之後再設法打行政訴訟官司,一定要讓政府撤銷認定,畢竟來吉是我們鄒族塔山下永遠的部落。」

政府的法規如此繁雜難懂,重建的決策如此輕率反覆;來吉的未來,究竟是兇?是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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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至今已屆週年,不僅阿里山鄒族人到現在都還找不到可以在原鄉重建的永久屋基地,就連「劃定特定區域」與「安全堪虞」的紛爭也慢慢浮上台面。究竟,被台灣政府視為觀光重點的阿里山,能不能重返過去的榮景?阿里山真正的主人 – 鄒族,又能不能在原鄉土地繼續延續文化發展呢?

13 則留言

  1. 【困惑困惑】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0條有關「特定區域」的劃定,是有所謂的三部曲概念:(1)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2)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3)劃定特定區域。所謂「專家學者對於安全評估畢竟有其專業性在,不可能因為民眾反對就改變專業判斷,因此依照規定,特定區域可被撤銷,但經過專家學者審慎評估之後決定的安全堪虞判定,不應該也不可以撤銷」,怪怪的。

    特定區域可被撤銷,但經專家學者審慎評估之後決定的安全堪虞判定,不應該也不可以撤銷?特定區域不就是先有專家學者評估,再經諮商有共識,然後劃定的嗎?米做的飯可以不吃,但米煮過做成的飯不可以不吃。問題是,不是先有米,經煮過才稱為飯?困惑困惑,需要有智慧者來解惑。

  2. 【困惑困惑再補充】能否請張處長釋疑?或請聖雄哥哥麻煩張處長再說說看。特別是因為網路上已看到立法院法制局有些想法。拜託囉!攸關人民住居受限制之憲法層面的問題,不得不慎!

  3. 一、 有關「劃定特定區可以撤銷,安全堪虞不可以撤銷?」

    1. 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簡稱特別條例)第20條第2項:「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且應予符合前項之適當安置。」

    2. 依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簡稱劃定辦法)第3條:「劃定機關劃定特定區域時,應實地勘查,並成立審議小組審查;審查通過後,報請重建會核定。前項實地勘查作業,劃定機關得以相關機關現勘評估之結果為依據,並依前項審查及核定程序辦理。...前四項規定,於特定區域之變更及廢止,準用之。」

    3. 依劃定辦法第10條:「申請政府興建之重建住宅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災區房屋毀損不堪居住。二、災區房屋位於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劃定特定區域之遷居、遷村戶。三、災區房屋所在地區,經劃定機關審定報請重建會核定為安全堪虞地區之遷居戶。四、依本條例被徵收土地上合法自有住屋之拆遷戶。」

    4. 依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98年12月30日第9次會議修正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說明書,略以:「劃定為特定區域(這是必要之法定程序,以協助災民),依法政府對區內的居民有責任,提供一個更安全的環境(包括基礎設施改善及緊急應變機制之強化等)及進行適當的安置(安置住宅(永久屋)提供等)。」「若經劃定特定區域,政府將可以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規定就同意遷居、遷村之災民予以安置與協助。」

    5. 綜上:政府依法辦理就災區安全堪虞地區勘查、審議及諮商;審議核定為安全堪虞地區係依法授權依前述第2項與第3項說明辦理;為尊重災民意願,諮商同意者,則予以劃定特定區,諮商結果不同意者,則未予劃定。

    二、 來吉劃定經過及反對劃定的後續處理

    1. 來吉,依原民會委託專家安全評估,結果略以:「內來吉部落河岸堆積、洪泛,不安全;外來吉部落腹地有限,上邊坡土石流,階地崖受河流侵蝕,不安全」。莫拉克劃定特定區工作小組於99年1月20日辦理1至4鄰勘查、審議結果:「外來吉上邊坡發生土石流,目前仍有大量土石堆積於上邊坡處,潛在危險性高;鄰接河岸大量土石堆積,溪床與居住地區幾無高差,且外來吉地處河道凹岸,俏遇颱風豪雨易受洪泛威脅。內來吉地處嘉縣DF043土石流潛勢溪流出口處對岸,且西側河道蜿延,目前河岸土石堆積,俏遇颱風豪雨易受洪泛威脅。」

    2. 99年1月20日在來吉活動中心諮商會議,是日出席村民77人,逾村長提供全村124戶半數,諮商結果略以:「內外來吉部落出席會議居住者多數同意依專家學者審議結果,劃定特定區域。」

    3. 有關來吉部落八八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4月12日陳情反對劃定特定區,重建會已請嘉義縣政府於4月22日再次辦理諮商,結論略以:「本次諮商人數未達半數,僅針對到場村民進行陳述意見」,本案重建會已討論,決議略以:「請縣府其他妥適方式重新辦理諮商。」

    4. 重建會將依諮商結果,依法定程序(劃定辦法第3項第5項)辦理。

  4. 謝謝處長的答覆。透過劃定特定區域前的實地勘查作業,所提「現勘評估結果」,在法理上屬於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行政機關據以與原居住者諮商,於取得共識後,得劃定特定區域並公告之。

    其中,公告劃定特定區域是一種行政處分,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至於,前述「現勘評估結果」因非屬訴願法所稱的行政處分,自然不會是訴願的標的。原居住者爭論的標的,應該就是屬於行政處分的「劃定特定區域」,非「現勘評估結果」。若要把「現勘評估結果」扯進來,當然也會是一個好議題。

    從聘請赴現場勘查的專家學者來看,其專精程度沒有問題,但行政程序的嚴謹度,恐怕有討論的空間,但已沒有多大意義,畢竟生米已煮成熟飯,一切就留待時間考驗了(我不懂這些)。

    此外,想請教處長,劃定辦法中將「災區房屋所在地區,經劃定機關審定報請重建會核定為安全堪虞地區之遷居戶」納入可申請永久屋的范微,有沒有逾越母法第20條的授權範圍?若因「核定為安全堪虞地區者」申請了永久屋就得限制住居,卻沒有以法律定之,有沒有以私法自治(附條件贈與契約),掩飾違憲的疑慮?請解困惑!多謝!

  5. 一、依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98年12月30日第9次會議修正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說明書(以下簡稱說明書):

    「劃定為特定區域(這是必要之法定程序,以協助災民),依法政府對區內的居民有責任,提供一個更安全的環境(包括基礎設施改善及緊急應變機制之強化等)及進行適當的安置(安置住宅(永久屋)提供等)。」「就同意遷居、遷村之災民予以安置與協助。」

    換言之,政府尊重每位原住居者意願,包括:同意劃定與否,或即便是已經劃定特定區者同意遷居與否。

    二、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簡稱特別條例) 未定義「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遷村」,依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簡稱劃定辦法)第4條第4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限制居住,並強制撤離居民至安全地點:一、特定區域內未接受政府安置,暫時留在原居住地。二、有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尚未劃定特定區域範圍。」

    又,依前述說明書:

    1.限制居住:對於劃定特定區域後,仍不願獲配「永久屋」、「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優惠購買國宅」,且不願意離開原居住地者,則尊重每一位民眾之意願,在諮商取得原住居者同意接受安置前,不會強制遷離。惟在颱風、豪雨(或土石流…)警報發布後,應依災害防救法予以強制撤離,安置到安全的處所,以確保民眾之安全。

    2.限期強制遷居遷村:同意接受政府安置,辦理遷居、遷村者,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發給遷居遷村證明書,並於取得住宅所有權或獲配永久屋之日起3個月內搬遷。

    三、依前述說明書:「接受撤離與政府協議獲配永久屋…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土地所有權。其地上物可做為農機具等儲存空間或經部(聚)落或鄉(鎮、市)公所召開相關會議,認定為文化公共財或屬公共管理運用空間,得予以保存,惟不得供居住使用」又,依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

    「六、丙方及其配偶與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應同意於取得住宅所有權之日起3個月內或乙方公告之遷離期限遷離原居住地,並不得再回原居住地居住及建造房屋。七、 丙方違反第三條至第六條行為經查明屬實者,依第二條所為之贈與失其效力,由乙方收回住宅,並終止丙方及其繼承人坐落住宅土地之土地使用權,收回之住宅歸乙方所有,作為慈善及備災用途。」

    四、續前,獲配永久屋者即不得再回原居住地居住及建造房屋訂於契約內,一方面特別條例第30條明定特別條例適用期間為三年。永久屋係永久贈與,相關權利義務自應於契約明訂。至於其公平正義與否,可受公平。

  6. 謝謝張處長的回覆。不過回覆內容似乎沒有就「將災區房屋所在地區,經劃定機關審定報請重建會核定為安全堪虞地區之遷居戶納入可申請永久屋的範圍」,沒有逾越母法第20條的授權範圍加以說明(從政府對於遷離的補助標準不一來看,政府應該很清楚「特定區域」與「安全堪虞地區」是不一樣的)?

    另外,接受劃定特定區域者,於申請永久屋後,簽訂贈與契約被要求限期遷離且限制居住,因有法律(特別條例第20條)規範,沒話說。我想知道的是,重建會對於不接受劃定特定區域,而改列安全堪虞者,於法律沒有規範下,卻循贈與契約限期遷離且限制居住,有沒有立場?

    一般私人契約,你情我願,但這分贈與契約是官方代為擬定,並為三方簽署的一方,明知這種贈與契約有逾越憲法保障人民居住的自由及權利下,卻出現這種契約,拜託處長再進一步解惑,謝謝您。

    • 壹、有關「安全堪全堪虞地區之遷居戶納入可申請永久屋的範圍有沒有逾越母法第20條的授權範圍?」個人幾點看法如次,敬請指教:

      一、沒有。

      二、本案已經99年1月18日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第16 次工作小組會議,臨時動議案修正「申請政府興建重建住宅者」案,結論:

      「(一)「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第10 條第1 項「申請政府興建之重建住宅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增列第3 款「災區房屋所在地區,經劃定機關審定提重建會核定為安全堪虞之遷居戶。」;同條第1 項第3 款款次順移。(二)同法第2 條之1 是否配合前項修正刪除1 節,授權內政部、行政院法規會及重建會會後協商修正(註:會後經商議決定刪除本條文)。」(參見重建會網頁該會議紀錄)本案研議過程已討論過適法性議題。

      三、內政部已於99年1月25日完成前述劃定辦法修訂公告,是以後續政府依劃定辦法,經劃定機關審定提重建會核定為安全堪虞之遷居戶具申請永久屋資格。

      四、以那瑪夏南沙魯村本部落(不含該村另外的雙連屈及錫安山2部落)為例,南沙魯村本部落經原民會98.9.14,98.11.7兩次安全評估,複勘結論:「1.歷經現場複勘結果,部落遭受都蘭那溪所形成之土石流溢頂流入聚落內,遭受掩埋區域超過三分之二,緊鄰河岸土地及建物均嚴重受損或流失。2.綜合現地複勘結果研判仍為不安全。」

      重建會劃定工作小組包括專家、相關部會、縣府與公所及村民代表等98.11.20實地勘查、審議結果亦為不安全,旋經98.12.22、99.1.3、99.1.8等說明或諮商,與會本部落村民反對劃定特定區;惟南沙魯村本部落150餘戶申請永久屋155戶(含分戶等),許多村民亦私下反應不願意返村,希不影響其申請資格。

      五、綜上,在未修改劃定辦法前,依母法及原劃定辦法,多數南沙魯村本部落村民申請永久屋無法獲得安置(諮商無法取得村民同意劃定),因此,前述修訂劃定辦法,使安全堪虞地區(依母法與劃定辦法係由政府審議核定)且同意接受政府安置者取得適法資格是解決途徑。

      貳、有關「明知這種贈與契約有逾越憲法保障人民居住的自由及權利下,卻出現這種契約?」個人幾點看法如次,敬請指教:

      一、劃定特定區這個行政處分的性質,依個人前兩篇的說明,「就同意遷居、遷村之災民予以安置與協助」,「政府尊重每位原住居者意願,包括:同意劃定與否,或即便是已經劃定特定區者同意遷居與否。」其行政處分的性質,並不是負擔處分,其授予利益固附有條件,訂於契約,其同意與否,一樣尊重原住居者意願。政府既已尊重原住居者意願,並無強迫,何來逾越憲法保障人民居住的自由?

      二、贈與契約附條件是否合理,應請社會公評。

  7. 【謝謝張處長】的答覆,既然已經法規會確認,一般老百姓當然不再有意見。至於,個人對於贈與契約部分的意見,是指「安全堪虞地區」者,非指「劃定特定區域」者,因為「劃定特定區域」者之限制住居已於特別條例第20條明定。不過,法規會既然認為「安全堪虞地區」者分配永久屋資格無逾越母法規範,其比照「劃定特定區域」者受限制,個人也再表尊重,您說:「政府既已尊重原住居者意願,並無強迫,何來逾越憲法保障人民居住的自由?」沒錯!因為很多原居住者都已經「快樂」入住,「歡喜」簽約。再度【謝謝張處長】的答覆!

  8. 張處長用心回覆實在值得嘉許,比副執行長好多了
    可是您可不可以不要動不動就把法條原封不動搬出來呢?
    你這樣做,我們一般人根本就聽不懂你在講什麼
    還是說你們當官的就只會說官話呢?
    別誤會了,這決不是要損您
    只是覺得既然您願意來回覆問題,動機就是好的
    只不過應該加強溝通技巧吧?
    不要花了力氣解釋半天,別人卻根本聽不懂,也聽不進去您在說什麼
    是吧?

  9. 按照行政程序法規定,那些被劃定特定區域的部落,
    如果沒在公告期滿30天內提起訴願,又沒有特殊理由的話,
    就不能再說想翻案

    也就是說,目前阿里山唯一有機會撤銷特定區域的,
    僅有在期限內提出訴願的來吉部落,
    其他像達邦、樂野、山美、新美、茶山等被劃定為特定區域的區域,
    已經沒有改變的可能

  10. 劃定特定區域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
    牽涉的是部落文化的存續、民族的命脈,
    以救災的角度思考遷村議題,
    很容易忽視了背後深厚的文化結構,這是行政主管機關不可不查的。
    張處長的認真,固值肯定,
    但處理重建事務,不是單純分配永久屋的事而已,
    我們對於政府官員的期許是更多的。

    特別是,要求一個歷時數百年、數千年歷史的部落遷村之事,
    其意義何等重大,
    應該要有非常審慎的流程及討論,
    而非以救急的方式,以劃定特定區域的方式去處理。

    前述相關回答我認為仍有諸多法律上的疑義,有待釐清。
    例如: 永久屋分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重建條例精神沒有被切實體現……等等。

    法律上的疑義太多,我先把我先前代理來吉部落提出的訴願書,
    全文貼出如下,用供各界參考,
    並做為重建相關議題之論述資料。

    訴願書

    訴願人 陳震魁等117人
    訴願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
    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200號5樓
    電話:(02)2322-5151分機299
    原處分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14 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電話:(02)2381-2991
    受理訴願機關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

    為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以下同)99年2月11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79621號公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下稱原處分)【附件一】,依法提起訴願事:

    訴願請求事項

    原處分關於劃定嘉義縣阿里山鄉內來吉部落及外來吉部落為莫拉克颱風災後特定區域範圍內之訴願人等所有及所原住居之土地,均應予撤銷其劃定。

    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查,訴願人等是原住居嘉義縣阿里山鄉來吉部落(包括內來吉部落及外來吉部落)之鄒族人。來吉部落上方的塔山,是鄒族列祖列宗往生後的祖靈聖山,來吉部落族人自然是肩負起守護祖靈聖山之責任。傳承的鄒族領導人「頭目」亦將守護塔山之責,托負予塔山下永遠的部落來吉。鄒族歷代祖先信仰哈莫天神、小米財神,但不排斥其他宗教,但是在百年前日本人侵入台灣,強迫族人拜其神社,西方宗教進入部落之後也聲稱將祖先交給上帝照顧,終止族人供養祭拜歷代祖先的孝道行為。近百年來,鄒族不論在人口和經濟面上都呈現負面成長,一直是令族人費解的問題,族人因此捫心自問何故?終於在98年12月18日鄒族各家族長老提出「庫巴」集會所管理機制,成立了庫巴永續發展協會,同時在理事會議中決議,恢復百年來失落的祭祖文化活動,地點就在祖靈聖山塔山下永遠的部落來吉,每年舉行祭祖大典,並結合來吉部落原有的感恩祭,做系列的文化產業活動,並配合遊客參觀文化活動、產品消費,提升部落收益、改善生活。

    八八風災造成了部落災害嚴重,但族人的生命受到祖靈、神的護佑,均能平安。可是,族人災後卻即受到強制劃定特定區域的命運,無異是要毀滅鄒族祖靈聖地及文化習俗傳承的塔山下永遠的部落來吉族人,族人將如何承受?!

    因此,族人提出訴願,請政府撤銷劃定特定區域,因為訴願的族人,誓死堅守祖靈聖山,並有與聖山共存亡之決心。

    本件訴願理由,如下:

    一、原處分將訴願人等所有及所原住居之位於嘉義縣阿里山鄉來吉部落(包括內來吉部落及外來吉部落)之土地,劃定為特定區域,違反「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重建條例」)第20條規定,違背「依法行政」原則:

    重建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災區重建應尊重該地區人民、社區(部落)組織、文化及生活方式。」第2項規定:「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且應予符合前項之適當安置。」

    因此,劃定特定區域應要符合之要件包括「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及「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且應提供「符合重建條例第20條第1項之適當安置」,三者缺一不可。

    惟查,原處分就嘉義縣阿里山鄉來吉部落(包括內來吉部落及外來吉部落)之劃定,並不符合重建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

    來吉部落族人於98年12月間得知中央重建委員會表示對於劃定特定區域係以戶為單位來進行劃定,「想搬的人就搬,想留的人就留,而且劃定特定區域後政府也不會進行強制徵收」。因此,中央重建委員會於99年1月20日到來吉部落所召開之諮商說明會議中,即由族人以戶為單位,由戶長個別表達是否同意劃設為特定區域。未料,原處分竟將不同意劃定特定區域之訴願人等所有及所原住居之土地,亦劃設為特定區域,顯與中央重建委員會所告知來吉族人之「想搬的人就搬,想留的人就留」之「以戶為單位」劃設特定區域之內容不合。為此,訴願人等所屬之來吉社區發展協會業於99年3月29日提出反對將來吉劃定為特定區域之陳情書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附件二】。

    二、嘉義縣阿里山鄉來吉部落(包括內來吉部落及外來吉部落)是否構成重建條例第20條第2項「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實有爭議:

    中央重建委員會於原處分作成前,曾派請專家學者前來來吉部落勘查,當時專家表示來吉部落並無地層移動之危險現象,來吉部落一、二鄰可能發生災害之原因在於阿里山溪之河床淤積致河水有氾濫之虞,其解決方式應對於阿里山溪上游進行保育,阿里山溪河床進行清淤,來吉部落三、四鄰就部分路基邊坡坍滑地區進行邊坡保固,即可恢復安全。【附件三】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99年3月23日函文所述,目前該局業就來吉部落之聚落安全,「針對阿里山溪集水區清疏部分,於本年度汛期前,採2年重現期距通洪斷面之深糟流量,進行全線深槽線清疏,後續以50年重現期距通洪斷面繼續辦理清疏工作」,並謂:「目前本局已於該區核定阿里山鄉公所辦理7件清疏工程,預計清疏土方量約56.5萬立方公尺;另加強堤防保固部分,亦由本局同時辦理『來吉1、2鄰土砂災害復健工程』及『來吉1、2鄰土砂災害復健二期工程』,計施設護岸1270公尺,以保護來吉村聚落之安全,並將依前述規畫成果,持續辦理阿里山集水區保育治理工作。」【附件四】

    再者,交通部99年4月6日函文亦表示:「本次莫拉颱風帶來豐沛造成阿里山鄉來吉村對外聯絡道路遭受嚴重損壞,多處路基邊坡坍滑、橋梁損壞,目前已搶通恢復基本通行需求」,並將就149線、169線、嘉155線等公路,進行甲類復建工程。【附件五】

    那麼,政府既一方面進行上述來吉部落聚落安全之工程,另一方面又將來吉部落劃定為特定區域、要訴願人等搬離這片賴以維生之傳統領域內之家園,令訴願人等感到十分不解。故訴願人等就來吉部落是否構成重建條例第20條第2項「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之要件,表示質疑。

    三、原處分機關並未與訴願人等諮商並取得共識,所劃定特定區域顯違反重建條例之規定:

    原住民委員會經建處蔡正治處長於98年12月14日就劃定特定區域乙事,表示:「絕不會讓部落的人損失土地,更不可能去拆你們的房子,這點你們不用擔心。另外,所謂『共識』,就是不會勉強任何人,未來想搬的人就搬,想留的人就留,這是行政院最新的決定,再過一陣子就會公布,你們不用擔心。」【附件六】

    嗣後,中央重建委員會與相關部會官員於99年1月20日到來吉部落召開劃定特定區域說明諮商會議,依其說明之內容及訴願人等及族人之理解,就是否劃定特定區域,均是由族人以戶為單位,個別表示意見,如該戶不同意劃定,該戶即不劃定為特定區域。原處分因此制作「內來吉部落、外來吉部落未取得劃定特定區域共識住戶表」,其中有36戶明確表達不同意劃定特定區域(原處分於該表並記載「36戶原住居地留置」)。因此,訴願人等既由各戶戶長為代表,明確表示不同意劃定特定區域,則訴願人等所有及所原住居地之土地應即不得劃定為特定區域。
    然而,原處分機關竟片面違反訴願人等原住居者之意願,在未取得訴願人等之同意及共識之情形下,即將訴願人等所有及所原住居之土地劃定為特定區域,顯有違重建條例第20條第2項「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之規定。

    四、另外,來吉部落第5鄰雖於原處分之附圖無法看出是否亦遭劃定為特定區域,但於原處分附表即「內來吉部落、外來吉部落未取得劃定特定區域共識住戶表」中,明載有二戶不同意劃定特定區域。惟重建會官員係表示,該二戶係因「孤島效應」而劃定,並非因「安全堪虞」之原因而劃定,亦顯與重建條例第20條規定有違。

    五、中央重建委員會官員於99年1月20日劃定特定區域說明會中,刻意隱瞞(或至少不提供充分資訊予族人)有關政府正擬定修改「只要認定為安全堪虞地區(而不用劃定為特定區域)即可取得重建住宅」之規定,致部分族人在不充足的資訊下,作出同意劃定特定區域之決定,有違行政程序法第八條之「誠實信用原則」:

    查,「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以下稱「劃定辦法」)於99年1月25日修正,增訂「災區房屋所在地區,經劃定機關審定報請重建會核定為安全堪虞地區之遷居戶」亦得為「申請政府興建之重建住宅」之條款,已不再以「劃定特定地區」為前提。

    因此,訴願人等合理之推測認為:中央重建委員會之相關官員於99年1月20日前來來吉部落做劃定特定區域之說明會時,即已知道該項條款正準備增訂中,卻完全沒有告知來吉部落族人【附件七】,致部分族人在不充足的資訊下,作出同意劃定特定區域之決定。
    因此,原處分之作成,顯有違背政府行政行為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八條之「誠實信用原則」:「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

    六、中央重建委員會官員於99年1月20日劃定特定區域說明會中,向訴願人等及族人表示:要劃定特定區域後,始提供受災民眾「重建住宅」之適當安置,有違行政行為之「不當聯結之禁止」原則:

    依災害防救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
    一、災情、災區民眾需求之調查、統計、評估及分析。
    二、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畫之訂定及實施。
    三、志工之登記及分配。
    四、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五、傷亡者之善後照料、災區民眾之安置及災區秩序之維持。
    六、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
    七、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
    八、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讀。
    九、古蹟、歷史建築搶修、修復計畫之核准或協助擬訂。
    十、古蹟、歷史建築受災情形調查、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
    十一、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估及處理。
    十二、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
    十三、水利、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電信、電力、自來水、油料、氣體等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資供需之調節。
    十四、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及農漁業之復原重建。
    十五、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
    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
    十七、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因此,政府依上法令,本即有進行為受災民眾提供適當安置、以及進行住宅及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之法定職責。惟政府竟對原住民地區之受災民眾,要求於原住居者同意劃定特定地區後,始願提供重建住宅。

    因此,原處分之作成,顯有違背行政行為「不當聯結禁止」之原則,自非適法之處分。

    七、中央重建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就重建條例所進行之劃定特定區域,忽視保護遭漢人不當濫墾破壞的廣大山林,卻只針對原住民的家園進行劃定,有違行政行為應遵守之「平等原則」:

    目前國內許多山林自然生態之破壞的原因,只要前往各地現勘,即可清楚看見,幾乎都是因漢人不當的開墾所致,以及政府錯誤的補助及相關政策所致。原住民族長期以來與山林共生共榮,是山林最佳的守護者,而漢人的濫墾及公部門的縱容,不但造成原民社區的傷害,也破壞自然生態至鉅。

    然而,中央重建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就重建條例所進行之劃定特定區域,竟忽略遭漢人不當濫墾破壞的廣大山林,反而針對原住民的家園進行劃定,不但造成人民對於山林破壞之真正原因的誤解,也顯然違背政府行政行為應遵守之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平等原則」:「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八、中央重建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就重建條例所進行之劃定特定區域,忽視來吉族人「生計、生活、生態」之「三生一體」的保護,違反《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第11條、一般意見書第4號及第7號對於「適當住居權」(Adequate housing)、及《聯合國還償難民及流離失所者的住屋與財產原則》所明定之人權保障條款:

    再查,來吉部落族人所賴以維生之產業,除了少數緊鄰河床之農田遭受風災損壞,絕大多數族人之生計產業,均仍完整無損,族人亦於災後持續辛勤進行各項重建工程。而劃定特定區域卻將可能造成族人無法繼續維持「生計、生活、生態」之「三生一體」的實踐,而違背政府已簽署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一般意見書第4號及第7號對於「適當住居權」(Adequate housing)的保障,亦違背《世界人權宣言》及《聯合國還償難民及流離失所者的住屋與財產原則》所明定之人權保障條款。

    依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原處分之作成,以劃定特定區域之方式造成來吉族人基於「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一般意見書第4號及第7號等公約所賦予之「適當住居權」受到剝奪。因此,原處分之作成,亦有違背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之違法情事。

    九、訴願人等為塔山下永遠的部落來吉族人,肩負守護祖靈聖山塔山之責任,並誓死堅守祖靈聖山,故災後至今一直積極進行來吉部落之重建,乃為政府所知之甚詳。故請依訴願人等之請求,撤銷特定區域之劃定:

    訴願人等為塔山下永遠的部落來吉族人,肩負守護祖靈聖山塔山之責任,故自去年發生八八風災後至今,持續不斷地在來吉部落進行重建工作,也陸續取得政府之協助重建工作,包括:

    1.農委會林務局將進行來吉部落上方159、160、161地號林班地之森林保護及復育,收回不當開發之造林承租人之承租權。【附件八】。

    2.嘉義林管處為因應二萬坪大面積崩滑可能形成之潛在危險,已於下游來吉部落區域編列相關治理經費,並於上游二萬坪地區進行大規模撒播植作業,「將來嘉義林管局將持續與部落村長保持密切聯繋,並視治理需要分年分期編列預算辦理改善。」【請參附件八】。

    3.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函請嘉義林管處同意來吉社區發展協會撿拾阿里山溪來吉河段漂流木供部落重建使用。【附件九】

    4.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函復來吉社區發展協會之陳情,表示:關於「落實重建工程再造更美好來吉」乙案,「陳情書所提景點設施興(重)建,因涉及災後整體規劃事項,本處已納入『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災後未來發展及整體規劃』案內,配合本轄區災後發展研擬規劃辦理。另已擇選來吉地區螢火蟲復育區,納入本處今(99)年度復育計畫。」【附件十】

    5.交通部觀光局函復來吉社區發展協會,表示:「本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已於災後先就既有景點受損輕微地區先行復建,並辦理『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災後未來發展及整體規劃』,評估包括來吉等阿里山地區未來觀光發展之策略及執行方案。」【附件十一】

    6.來吉社區發展協會並已通過年度工作計畫案十二項,包括鄒族祖靈祭將於來吉部落舉行、並結合社區感恩祭做多元系列活動。【附件十二】

    上述重建工作陸續獲有進展,來吉族人並持續的付出,乃訴願人等抱持與聖山共存亡之決心,堅守鄒族祖靈聖山之明證。訴願人等以堅定的意志,同心協力攜手重建並守護聖山塔山下永遠的部落來吉。為此 狀請

    貴會鑒核,依訴願人等之請求撤銷特定區域之劃定,以維正義及鄒族文化傳承,至所感禱。

    謹 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轉呈
    行政院 訴願審議委員會 公鑒

    附件明細表:
    附件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2月11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79621號公告。
    附件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99年4月2日嘉政字第0995103928號函。
    附件三:陳情書乙份。
    附件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99年3月23日水保治字第0991884295號函。
    附件五:交通部99年4月6日交路字第0990003063號函。
    附件六:莫拉克新聞網報導「來吉-一條心兩樣情」。
    附件七:莫拉克新聞網報導「無法安靜的來吉」。
    附件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99年3月17日林治字第0991652794號函。
    附件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99年2月1日嘉作字第0995101288號函。
    附件十: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99年3月15日觀里企字第0990100093號函。
    附件十一:交通部觀光局99年3月16日觀技字第0990006711號函。
    附件十二:來吉社區發展協會年度工作計畫案。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訴 願 人 陳震魁等117人
    共同訴願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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